{{ $t('FEZ002') }}市立垂楊國小|
嘉義市垂楊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一、依據:
1.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辦理。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之相關規定。
3.嘉義市教育處府教輔字第1095325298號函辦理。
二、目的: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首要培養學生自理、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本校制服為印有垂楊校徽之白領淺藍上衣、深藍色褲子或褲裙;運動服為印有垂楊校徽之紫色服裝(含外套、長短衣褲)。
2.校服和體育服上衣及外套需縫上班級名牌,縫製位置:制服縫在左邊口袋上方,體育服縫在右邊紅線上方。
3.週三為便服日,其餘由各班配合課表穿著制服或運動服,遇全校性活動
及重要典禮時,需統一穿著校服或體育服
4.季節交替時,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5.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以個人健康為主要考量。
6. 若因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校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7.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8.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四、儀容注意事項: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 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 的校園。
6.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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