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訓育
{{ $t('FEZ002') }}市立垂楊國小|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042號函辦理。
二、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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