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學務處生教組
{{ $t('FEZ002') }}市立垂楊國小|
嘉義市垂楊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 9 . 2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
(二)嘉義市109年8月7日府教輔字第1095325591號函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規範,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觀念。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管理細則:
(一)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二) 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詳填申請表(附件一),隔日交回,由導師收齊向學務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三) 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四)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五)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予以關機。
(六)嚴禁於上學(上課)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七)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八)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九) 學生於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裝置,一經發現,老師有權要求關機。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及特殊需求時,由班級導師及校方連繫家長。
(十)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裝置,前兩次予以告誡並通知其家長,第三次違規即告知學務處協助註銷其使用資格,並發下通知單告知家長禁止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附件二)。
(十一) 學生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仍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導師予以告誡並通知家長。
(十二) 學生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十三) 學生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個人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載具裝置。
(二)完成填報申請書,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七、申請程序:
(一)由學務處統一發下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規範及申請書(附件一)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帶回學校交予導師簽章彙整,統一將申請表交至生教組,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
避免長時間使用。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定案後,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12') }}
{{ $t('FEZ003') }}2020-09-02
{{ $t('FEZ005')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