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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請同仁們詳閱。

{{ $t('FEZ001') }} 資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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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34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25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請各校()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給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三、承上,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循,國教署於113312日召開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策略之策進研商會議,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代表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供各校()參酌運用:

()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四、為提供教育友善環境,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建請各校()持續辦理特教增能培訓,並確實查核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完善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在校()生活和學習,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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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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