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料組長
{{ $t('FEZ002') }}市立垂楊國小|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3年4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25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請各校(園)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給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三、承上,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循,國教署於113年3月12日召開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策略之策進研商會議,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代表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供各校(園)參酌運用: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四、為提供教育友善環境,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建請各校(園)持續辦理特教增能培訓,並確實查核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完善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園)生活和學習,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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