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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強校內福利社、合作社、餐廳等餐飲服務場所宣導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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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9日臺教資(六)字第1142701711A號函 辦理。 

二、環境部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限制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另於餐飲場所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杯、碗、 盤、碟、餐盒、餐盒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 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詳如附件法 規)。 三、另前揭公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爰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略以):「...違反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 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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