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垂楊國小|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0747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114學年度補助認證考試項目: 1、教師於該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臺灣台語/客語語言能力中 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 形,經本府檢核後撥付補助經費;該計畫報名費依各 認證考試簡章所列報名費金額核實補助。 2、該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簡稱 CEFR)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 者為限。 3、該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別 平等教育法、著作權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 令規定,倘有經主管機關查察確認違反前開法令規 定,且經教育部取消認列者,自前開取消認列之函文 日期起,取消該認證考試報名費之補助。 (二)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 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 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四)申請期程:請依以下2階段申請期程,檢附經費申請表及 相關證明文件(具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成績單或通過 認證之證明書等)函報本府申請: 1、第1階段:114年8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2、第2階段:115年6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 (五)計畫核結:請於115年8月15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正本報 府核結,如有賸餘款請併同繳回,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留 校備查。 (六)申請原則: 1、該計畫同一場次臺灣台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 證考試,每位教師申請報名費補助以1次為限。2、教師於該計畫執行期間,完成補助項目所列中高級以 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 者,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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