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垂楊國小|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36條款、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67條及第70條。
公告事項:
一、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二、執行時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應配合之防疫事項:(詳見附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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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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